17.2 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


17.2.1 供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验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17.2.2 供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应符合表17.2.2的规定。
表17.2.2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
续表17.2.2
注:受检样本基数对应本标准表3.4.3检验批的容量。
17.2.3 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可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7.2.4 当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应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合格”的结论。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系统,施工单位应查找原因,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条文说明

17.2.1~17.2.3 本条给出了供暖、通风与空调及冷热源、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并明确规定对这些项目节能性能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表17.2.2中各检测项目的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取之于《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其中序号为1的室内平均温度允许偏差,是针对供暖和舒适性空调工程而言的,而对于工艺性空调或有特殊要求场所的室内温度允许偏差,则应按照有关的特殊规定和要求执行。其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和《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等的有关规定执行。第9项照度测量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 5700中有关规定执行。本条规定所有的检测项目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另外,表17.2.2中序号为1~8的检测项目,是本标准第9章~第11章中有关条文所规定的在室内空调与供暖系统及其冷热源和管网工程竣工验收时所必须进行的试运转及调试内容。为了保证工程的节能效果,对于表17.2.2中所规定的某个检测项目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可能会因受某种条件的限制(如供暖工程不在供暖期竣工或竣工时热源和室外管网工程还没有安装完毕等)而不能进行时,那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事先在工程(保修)合同中对该检测项目做出延期补做试运转及调试的约定。
    当房间或功能区域照度值高于或低于其设计值时,照明功率密度标准值应按比例提高或降低。典型功能区域,应选择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对照明功率密度值做出明确规定的各类房间和场所作为典型功能区域,并将其规定值和设计值作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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